时至四月中旬,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进行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关注点在哪里?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多少,涉及的风险科目有哪些?
河南省税务局前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风险提醒》
申报事项
汇算清缴要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事项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由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差异,所以汇算清缴时企业需对部分纳税事项进行调整,在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确认和计量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补充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亏损要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核对调整后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网上申报要准确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理申报手续。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某省、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上,点击进入电子税务局,在“纳税申报”菜单下,有CA证书的(没有CA证书的,输入用户名、密码等),点击“登录”,按提示步骤操作,在“日常申报”菜单下,打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步骤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操作。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手续后,发现有误的,在5月31日前,可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修改。
汇缴申报要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殊事项类
资产损失
1.风险描述:在申报方式、确认时间、扣除金额、证据资料等方面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进行了税前扣除;未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在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
2.风险提醒:核对扣除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资料是否完备,查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会计上未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是否进行了税前扣除。
3.风险会计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贷款损失准备金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企业重组
1.风险描述:
(1)重组的税务处理未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交易各方未对交易中非股权支付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等;
(3)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收入金额较大的,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2.风险提醒:查看“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及重组协议,核对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核对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查看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3.风险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4.主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公告》。
关联交易
1.风险描述:
(1)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运输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2)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3)总分公司等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进行税前扣除,对应收入则挂在往来账上。
2.风险提醒:
(1)核对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原料产品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运输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2)查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对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
3.风险会计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4.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来源:河南税务、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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