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四项指标是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
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书,每年5件以上,再加上立项报告的撰写相对应。(如果知识产权数量够,立项报告撰写情况直接决定分数的分值)
2、最后产生研发成果的证明材料(产品样机,转化的检验报告等)
1、经科委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专项报告(两个专项):
(2)、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即2014、2015、2016年企业的年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五)、企业如有其他相关荣誉证书及其技术奖项资料图片。(贵公司现有的证书及荣誉希望贵公司都能提供复印件,特别是科委颁发的相关奖项、证书!)
(六)、科技成果转换结果的技术产品或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备案),有备案的认可度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