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到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回复

对收到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回复

问题2

 

申请文件显示:

1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1-5月,南松医药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383.59万元、7,157.46万元和-3.57万元,占同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6.58%81.74%-0.28%,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和补助占比较高,主要系报告期内南松医药进行搬迁,取得拆迁补偿。

 

2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1-5月,南松医药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313.59万元、8,755.88万元、1,290.31万元。

 

3)南松医药原厂区被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征收,南松医药自201711月开始陆续搬迁,至20185月搬迁基本完成。

 

42018年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接收被征收资产后,南松医药将被征收资产补偿款金额5,907.05万元、固定资产清理751.57万元转入资产处置收益,产生相关税费48.54万元,形成资产处置收益5,106.93万元。

 

请你公司:

 

1)结合标的资产被征收资产的具体内容、账面价值、减值情况以及补偿款金额的计算过程,补充披露因资产被征收形成大额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

 

2)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收到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二、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收到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组织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第七章政府补助案例7-03搬迁事项的会计处理,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释,具体如下:

 

根据解释3号的相关规定,搬迁补偿事项只有在满足两个要素的前提下,才能适用解释3号的特殊规定,即先将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上述两个要素是指“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公共利益搬迁包括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搬迁。

 

一般而言,公司是否进行公共利益搬迁,结合具体搬迁事项的原因、背景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析,其结论一般不会引起争议。实务中分歧点较多的是如何判断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概念。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并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有严格的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途径。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公司收取的搬迁款属于财政预算内支出且收取方式是财政直接拨付,则不能认定满足这一要素。

 

南松医药搬迁的原因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符合解释3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的条件,但是,南松医药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签订搬迁协议,搬迁款的拨付单位为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并非出自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预算支出资金,并不同时满足适用解释3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的前提要素,因此,不能适用解释3号的特殊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搬迁补偿协议约定,本次征收补偿款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与资产相关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以及用于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款和对本次搬迁给予的额外补偿款。

 

1、与资产相关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区别开来。

 

同时,应用指南通过示例的方式明确了基于公允价值的搬迁补偿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的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的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本次征收补偿款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房屋、土地征收补偿款59,070,502.00元。其中: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款42,201,573.00元、原房屋室内装修补助2,391,117.00元、堡坎370,276.00元、围墙/花台563,628.00元、水池784,800.00元、空地补偿12,759,108.00元。该部分资产有明确的对价,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没有权属争议,该地块所在地也存在房地产交易市场。

 

南松医药搬迁补偿款的定价依据为经政府评估确认后的价值,搬迁协议也未就南松医药如何具体使用该项补偿款进行规定。该交易的实质是南松医药将自身的资产与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进行平等交换,用资产公平换取所谓的“补偿款”,款项的本质并非政府补助而是交易对价。该交易与南松医药向其他非政府部门处置资产并收取处置对价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并且根据搬迁协议,该补偿不附带额外的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因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满足搬迁协议约定要求时,即被征收土地环境监测合格,并提交权威部门对被征收土地无任何影响的评估报告,按被征收资产补偿款金额59,070,502.00元,扣除拆除固定资产清理7,515,710.84元以及相关税费485,448.90元,形成资产处置收益51,069,342.26元。

 

2、用于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款和对本次搬迁给予的额外补偿款

 

本次征收补偿款中用于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款和对本次搬迁给予的额外补偿款具体如下:

 

(1)用于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款11,421,411.00元,其中:生产搬迁费247,370.00元、办公搬迁费38,640.00元、停业停产损失补助3,798,142.00元,机器设备拆除补偿费用(可移动)2,015,621.00元、机器设备拆除补偿费用(不可移动)5,321,638.00元;

 

2)本次搬迁给予的额外补偿款13,318,439.00元,其中:货币补偿补助费2,110,079.00元、提前签约奖励费7,472,240.00元、限时签约奖励费3,736,120.00元。乙方必须在正式搬迁完成,并且被征收土地环境检测合格后,才可以享受以上奖励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相关规定,将政府补助定义为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的特点在于其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及无偿性。虽然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但是并不代表任何企业都可以获得。获得政府补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上述用于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款以及本次搬迁给予的额外补偿款,系为推动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给予的奖励性质、专门用途的款项,根据合同条款,为无对价的无偿的给予的款项,目的是为推进搬迁工作进度,满足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正式搬迁完成,并且被征收土地环境检测合格后,才可以享受以上奖励款。因此,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相关补助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将在较长的期间内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相应的政府补助的受益期也较长。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此类补助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受益期相对较短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根据以上规定,本次用于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款和对本次搬迁给予的额外补偿款不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适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

 

用于搬迁过程中的补偿款,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对本次搬迁给予的额外补偿款,在满足合同约定时,即被征收土地环境检测必须符合标准,并提交权威部门对被征收土地无任何影响的评估报告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南松医药各年度收到补助款时未达确认条件时暂列入递延收益,待符合确认条件的,自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南松医药资产被征收形成大额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依据合理,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组织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相关规定。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通过实施以下程序,对标的公司被征收资产形成大额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依据及合理性、收到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核查:

 

1、评估并测试了标的公司对政府搬迁补偿管理相关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有效性;

2、了解、评估了标的公司对于政府补助、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3、获取并检查搬迁补偿文件,依据文件内容分析补偿款项的性质,判断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

4、执行了访谈程序,核实该搬迁补偿真实性及补偿性质与用途;

5、获取到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涉税咨询报告书》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核查拆迁清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6、检查了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等原始资料,核实账务处理及时性、准确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通过对上述审计程序及所获取的资料、证据的核查,标的公司因资产被征收形成大额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依据合理,拆迁补偿款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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